從全國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已開始施行。這是中國首次就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涉油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為嚴厲有效地懲治涉油刑事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該司法解釋共八條,涉及“打孔盜油”、油氣生產秩序監管等方面,明確規定“在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過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開關等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破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明確了實施本解釋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四種具體情形。 針對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經常涉及的一些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解釋。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開采或者破壞性開采油氣資源的行為,重申了定罪處罰的有關規定。明確規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范圍,違反國家規定批發油氣勘查、開采、加工、經營等有關證照,批建有關項目,以及對有關違法活動不查封、不取締,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均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論處。 依照刑法及該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上述有關嚴重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死刑,這將對涉油犯罪活動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有利于維護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正常的生產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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